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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日 星期三

2017年末《醫療法第82條》修法筆記

『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的修法討論,早已經紛擾多年。遠至民國94年現任行政院長賴清德在擔任第六屆立法委員時,就已提出為配套醫療去刑化以及醫療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當時亦有沈富雄版本。94年到106年,十多年來,醫界對於醫療糾紛的困擾顯然未解,以至於第九屆第三會期再次捲土重來。

對於三讀通過條文本身已有許多專業評論,在本文不深入討論,以下僅針對筆者所知所見之簡要紀錄,如有錯誤,歡迎指教。(文長,慎入)


立法院第九屆提出『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法的兩位委員分別為李彥秀與邱泰源,但究竟目前的規定是什麼呢,我們先來看看現行條文: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這裡寫的是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所謂的民事責任。那麼,刑事呢?
刑事責任則是回到刑法規範,業務過失傷害(284條)、業務過失致死(276)。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兩位委員提案的版本,主要訴求的已經從過去的「去刑」轉變為「刑責合理」。但老實說,訴求所謂的刑責合理,難道目前存在刑責不合理的情況以至於需要提出合理化嗎?或許,醫界希望解決的只是「以刑逼民(以刑事告訴逼迫民事賠償)(註1)」的現況而已。

但是,「刑責合理化」真的可以達到「降低以刑逼民」的結果嗎?


本次修法歷程如下:

  1.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第九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1060406)排定大體討論。
  2.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第九屆第四會期第十次會議審議完成,以「須經協商」送出衛環委員會。
  3. 106年11月28日第一次協商
  4. 106年12月12日第二次協商
  5. 106年12月28日第三次協商
  6. 106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修正

此次修法與過往有所不同之處在於,由衛福部陳時中部長所提出的「以故意」負刑事責任的概念,衛福部所提出的文字版本有兩案:

(甲案)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以故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過失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勞動條件及客觀情況為斷。
(乙案)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以故意或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但屬醫療上可容許之風險或系統性錯誤者,不罰。
前項注意義務之違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勞動條件及客觀情況為斷。
檢察機關於進行第三項之訴訟程序前,應先取得醫事鑑定報告,但仍應就其他必要之事實調查,不得將其作為認定過失之唯一依據。


上述雖有兩案,但陳時中部長偏好的是「甲案」,「以故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也因為這樣出現了不少爭論。大家在討論中都同意「醫事人員絕不會以『故意』致病人死傷為前提」,而條文中卻以故意作為刑事責任的要件,顯然等同於去刑。況且,故意致他人死傷,那就是傷害與殺人了,以這樣的文字落入法條中,不免令人莞爾。再者,我國並未有任何職業係以「故意致他人死傷」為目的,所以如果在醫療法限縮以故意致病人死傷為負刑事責任之要件,實在是大開特例,更進一步地說,醫療是救命所以開先例,那麼警察、消防可以比照嗎?也因此,出現了法官投書(延伸閱讀2)表示「《醫療法》的修法最大的問題,是醫生本位主義太多,法律的專業考量太少,《醫療法》並沒有特別理由可以架空《刑法》、《刑事訴訟法》之理由...」。

而對於「以故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這樣的法律文字,在修法參與討論的歷程中除了法務部與司法院的反對之外,只有吳玉琴立委明確表達反對,其餘並無任何立委表示反對,相關影音記錄請參見立法院網站。第一次協商到第二次協商中間那段亂七八糟的過程在此不贅述,後來大家討論轉向了如何在醫療法中不寫重大過失(我國刑事過失僅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兩者,無所謂重大過失),但設法把過失加入「重大」概念的方向。於是在醫界代表、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的討論下產出了條文,而該版本其實與三讀版本亦相去不遠。


106年12月29日當天早上,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三讀前,消基會與醫改會分別召開了記者會,指出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正的問題。
想當然爾,醫療法三讀的進展並未因此而改變。

106.12.29三讀條文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通過附帶決議二案:
附帶決議(一)
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的討論,與整體病人權利保障之架構調整,密不可分。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與病人權利保障脫鉤,顯然忽略病人權利保障為連續且相互影響的過程(就醫、糾紛發生、損害補償)。故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之法制,應與病人權利保障之醫事爭議調解配套進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下會期將醫療事故處理法草案送至立法院。

附帶決議(二)
現行醫事爭議處理機制多元,然各管道之專業人員與資源不等,且106年度起試辦之「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也非全國統一試辦,導致存在縣市不同調之現象。再者,醫事爭議中後續的通報、除錯亦為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醫療體系應強化與檢核之重點。然而,目前因醫事爭議處理管道多元,中央主管機關除難掌握全貌外,也難掌握爭議中有多少重大情事,遑論更進一步建立通報與除錯機制,亦即此為現今制度仍待進步之處。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法草案,於107年1月底前送至行政院,以確保病家權益、促進醫病和諧,並建立從醫事爭議與事故中分析除錯之學習機制,提升醫療品質與保障病人安全。

值得記錄的另一件事,當天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了附帶決議,該決議中提及了第八屆最終夭折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當然,該決議最後被投票否決。










106年12月29日,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三讀完成修正。


後記:

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法討論時,有醫師立委說如果不給修法,就讓醫師可以拒絕病患,也曾將修法與健保制度、病人的Doctor shopping一併討論,但老實說,這樣混亂的討論方式,其實無助於整體環境的改善。修法過程中,也出現委員在會議中斥責司法院代表的情形發生,令人遺憾。醫師們討論救急救命大家都可以理解,但醫療法所管束的並非只有救命,醫學美容、自費醫療都涵蓋其中的時候,如何更細緻地討論,相信需要更多的理性和智慧。


修法過程中所聽聞的理由和情緒性發言,令我不得不在修法三讀後,疑惑....

  • 「醫療法第八十二條」這樣修正後,病人還是可以走訴訟嗎?
    可以,阻卻訴訟違憲,應該思考的是病人為什麼要走訴訟。另外,根據法務部於協商中提出的資料顯示,2015/1~2017/8檢察官業務過失致死(跟醫師有關的)共計465件,但最終起訴醫師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只有7件(占率1.5%),顯見檢察官端並非沒有把關。
  • 「醫療法第八十二條」這樣修正後,醫師就不會有防禦性醫療嗎?
  • 「醫療法第八十二條」這樣修正後,醫學生就會湧入內外婦兒急等重症科嗎?
    誰能保證?口口聲聲說修法是為了保護病人的醫師立委與公會,可以嗎?


醫改會的協助經驗中,也發現民眾很多時候並不是「濫訴」,而是「盲訴」,因為看不懂病歷、不瞭解處置的合宜性、他院醫師也不願表示意見等,許多疑惑得不到解答,在現行機制下,仍然必須藉由提告,司法或檢察機關才會委託衛福部醫審會鑑定醫師有無疏失。從這裡,也顯見醫病之間的資訊不對等,始終會造成病家的焦慮與恐懼,而這樣的情緒就可能衍生為訴訟的來源,如何在病家需要的時候提供協助,如何開誠布公坦承醫療間的風險與失誤,是未來醫學教育與醫事政策還需要努力的目標。一如醫師們常說的,醫師不是神,確實,醫師不是神,所以與死神/醫療本身風險拔河的過程中,未必能勝利,但也因為醫師不神,醫師也可能失誤,但如何讓讓病患理解、體諒,都是必須要努力的方向。

醫療糾紛訴訟曠日廢時,醫師的時間很寶貴,病家的時間何嘗不是,但因為現行制度缺乏第三方單位提供病患醫療糾紛分析或鑑定,以至於病患為了要有專業鑑定,只好提告(進入訴訟後才有機會送到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糾紛案件鑑定)。李適應、陳永綺醫師所著的《醫病大和解!:一起走出醫療糾紛的迷宮、重建醫病信任關係》一書,提及許多醫病雙方間更需互相體諒的,也因為資訊不對等,專業的一方也該有更多的體恤與包容。

至於這次的醫療法修正,後續會造成什麼影響,是否真能降低民眾以刑逼民的訴訟案件,還值得觀察。而醫療糾紛第三方鑑定(或評析)機制、醫療糾紛處理法,或者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是否真能建立起新的制度,則還需要更多的討論。

總之,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備註:
1. 以刑逼民:
(1) 民事訴訟需由告訴人自行蒐證,但醫療糾紛案件往往資訊不對等之外,相關紀錄資料均存於醫療機構中,因此病家在實務上蒐證相當困難,而刑事告訴由病家向檢察官提出後,檢察官認有需要的情況下就可直接至醫療機構查扣病歷及相關資料,相形之下蒐證較快速。
(2) 另一方面,民事對於提出求償金額需那一定比例之裁判費,刑事訴訟則免。
(3) 除了第一點病歷資料的蒐集外,其他訴訟案件若走刑事也都是免裁判費,因此在「台灣醫療刑事追訴之現狀與政策走向」一文中,也提及其實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情形,並非醫療糾紛案件所獨有,更進一步可以說,任何可能被附帶民事訴訟的人,都同樣可能被「以刑逼民」(洪國華,2013),因此基於此立論點來談去刑或刑責合理,是否具備十足正當性,亦值得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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