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第九屆與第十屆的討論後,物理治療師法終於修正通過,通過的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如下:「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會提出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的修法,主要起因於考量物理治療師實務服務範疇非限於醫療體系,且為因應我國超高齡社會中長青族群於健康促進、傷病預防及延緩失能等服務需求及可近性。此外,原先法規「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使得物理治療師執行健康促進業務時也需要請民眾先取得診斷、照會或醫囑,經常令民眾不解;而若民眾未取得診斷、照會或醫囑,物理治療師仍給予運動指導或相關物理治療評估,則將有觸法致刑罰的疑慮。換言之,物理治療師在原先規範下,難謂有合理專業自主性。
經查,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民國93年)時,當時立委秦慧珠、沈智慧、陳學聖等人亦有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修正之提案(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5591號),當時的修正文字為: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前一、二款及自費接受物理治療者,不在此限。」然當時之修法,並未通過。
- 在此處呈現過去的提案,要表達的是,這兩屆修法的討論,並非首次,也凸顯物理治療師們對於修法和適度專業自主性的期待由來已久。
以下逐步說明筆者參與物理治療師法修法之歷程:
《立法院第九屆》
第九屆提出的物理治療師法版本,是108年2月時提案,108年3月5日通過院會一讀,
108年12月4日在立法院第九屆第八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下簡稱衛環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審查,並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最爭議的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當時出委員會的文字為:「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且予傷病治療無涉者,不在此限。」
*後段底線斜體文字為新增。
原以為,無須黨團協商,應該可以順順地就三讀了。殊不知,其後在短短幾天內湧入了許多團體的不同意見,例如:相關醫學會、運動防護相關團體、特殊教育領域團體,於是在紛爭過大且面臨休會與選舉壓力的多重狀況下,最後未能完成法案的三讀。
《立法院第十屆》
承前一屆的討論結果,第十屆第三會期時,我們再次提出物理治療師法的修正案,內容係以上一屆出委員會的協商版本為主要基底。
而在第九屆到第十屆審查前的這段時間,對於醫界先前總說「物理治療師要做健康促進、運動指導,哪有問題,又沒有人被處罰阿!為何需要進行修法?實在沒必要!」的說法,我也進行了一些了解。
根據法務部的統計,100年到109年間因為違反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而獲緩起訴處分的案例共有三例。另外,透過團體協助,也閱讀了相關案例中律師所撰寫的刑事陳述意見狀。顯見,並非沒有個案因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而受到箝制,只是對於這些案件當事人來說,不會跟自己的前途過不去而一路往上進行訴訟程序。於是才會出現了「根本沒有人因為這樣被處罰」的說法。因此,在看過了這些書狀後,我認為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的修正討論,有必要性也有正當性。
第十屆的物理治療師法修正版本共有七個(林為洲版、林奕華版、時代力量黨團版、莊競程版、吳玉琴版、台灣民眾黨團版、林靜儀版),因提案時間點關係,111年5月26日(10-5-18)衛環委員會審查時,僅有六個版本。
當天審查會議對於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有相當多的討論,正面表列、負面表列、函釋入法...等,最終委員們多數傾向,將107年衛福部所做的函釋(107/1/9,衛部醫字第1071660208號函,說明第五點,如下圖)文字入法。畢竟107年函釋執行至今已五年,並沒有案例顯示物理治療師踰越專業分際,相信這也是專業合作間的實務現況。
↑衛部醫字第1071660208號函
但因考量各界仍有不同聲音,因此雖審查完竣,但仍保留三個修正動議,送交黨團協商,並責成衛福部盡快邀請相關團體討論修法文字。
一、邱泰源委員版修正動議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醫囑為之。但以健康促進、運動物理治療、特殊教育為目的,與傷病診治無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不在此限。
二、蘇巧慧委員版修正動議_1
物理治療師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執行前項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三、蘇巧慧委員版修正動議_2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第六會期時於111年12月28日由賴惠員委員召開物理治療師法的黨團協商會議,會議中大家決議採取「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文字,現場參與的各黨派委員均同意該修正。
終於,在112年1月12日上午,完成各黨團簽名,排入三讀程序,完成修法三讀。
《後記》
- 修法過程中有許多溝通細節與心路歷程,在文字紀錄中不容易呈現,但相信對於物理治療學會參與修法的老師們來說,必定感受相當深刻。兩屆討論過程中,反對方在第九屆與第十屆反對強度上有滿大的落差,我想也凸顯了一個議題在持續討論下就有機會減少歧異、凝聚共識。關鍵是,不到最後關頭,別輕言放棄。
- 退一萬步言,反對方擔憂物理治療師未來「恐以非疾病治療為目的來規避疾病治療的服務提供」的問題並非不可能,但仍應回歸專業間的相互信任、專業團體所建立的自主管理與倫理教育機制,甚至是專業合作間的相互監督,而不是因為擔憂就認為不應修法、不應給予物理治療師適度的專業自主,這恐怕是因噎廢食。
- 另外,以筆者過往經驗來看,專業人員的法案,通常由全聯會推動居多,而物理治療師這兩屆的修法歷程中,主要卻係以學會為主要推動者,第十屆修法討論時更鮮少見到全聯會的身影。此亦為本法修正歷程中的特別之處。
- 感謝此次修法中曾經幫忙過的每個人,專業人員間的分工議題,向來是不容易的議題。感謝物理治療學會努力不懈地奔走與遊說,大家辛苦了!
相關法規:
物理治療師法第三十三條:
- 物理治療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物理治療生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前二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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