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句分享

念念不忘,必有迴響。(摘自電影:一代宗師)

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筆記】西藥專利連結制度

一年多前,曾針對《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寫了一篇修法筆記,最近紛紛擾擾的,卻是生物相似性藥品是否納入專利連結制度的爭議。但,這個部分留到下一篇文章再來談,本文主要先針對目前藥事法的專利連結制度予以說明。

106年12月29日《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三讀通過。
時至今日,目前專利連結制度尚未上路。

目前的西藥專利連結制度建構在藥事法之下,以新增第四章之一「西藥之專利連結」,共計20個相關條文,另在其他章節配合增訂2個條文。

專利連結,簡單來說就是過這套機制,將專利侵權和藥品許可證核發的行政流程進行連動。若有侵權,則停止「核發」許可證給學名藥廠,但暫停時間12個月一到,無論侵權訴訟的判決結束沒,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只要審查完成,依然會將許可證發給學名藥廠。


(西藥專利連結制度架構圖,筆者自行繪製)


接下來,針對這個機制做比較詳細的說明。

一、原廠藥登錄專利

依據藥事法第48-3條(新藥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提報),原廠可以在領取藥品許可證次日起45日內檢附相關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報專利權,但只限定在「物質」、「組合物或配方」和「醫藥用途」三項。醫藥用途所指為一般熟知的適應症。而專利資訊的相關內容,規定在第48-4條。而第48-5條,也明文規定,超過規定的45天沒提報,就不適用專利連結規定了。
*有登錄的專利,才能適用專利連結!!

以上,是只有原廠藥的狀態。接下來,學名藥要登場了!!

二、第一家學名藥挑戰P4申請藥品許可證

學名藥廠要申請藥品許可的時候,因為是對照原廠藥,此時會出現四種狀況(第48-9條)。
聲明一(P1):參照的原廠藥已無相關專利登載。
聲明二(P2):參照的原廠要有專利,但專利期已屆滿(消滅)。
聲明三(P3):參照的原廠藥還在專利保護期,但將等專利期消滅後,主管機關才會核發許可。
聲明四(P4):參照的原廠藥專利權應撤銷,或學名藥認為不會對參照之原廠藥造成侵權。

從這四種情況可以看出,「侵權」的可能性只會發生在P4,因此專利連結制度,也只會在有學名藥廠去挑戰P4時才會出現。

學名藥廠提出許可證申請時,若為P4聲明(第48-12條),在主管機關通知資料齊備後隔天的20天內,要以書面通知原廠藥許可證所有人和主管機關,這個書面通知裡面要說清楚沒有侵害相關專利,或原廠藥的專利哪些應該撤銷等。

因被提起侵權訴訟,主管機關暫停核發許可證

原廠接獲通知後,如果認為學名藥廠有侵權的情況,想要阻止學名藥廠很快得到許可證,則需要在接獲通知次日起45天內提起侵權訴訟,並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獲通知次日起12個月,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給學名藥廠),並以一次為限(第48-14條)。

然而,雖然暫停核發許可證,但實際上「審查」依然持續在進行。因此,在第48-15條有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主管機關應通知學名藥廠,而這時候學名藥廠可以拿著這個審查完的通知,先到健保署申請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核價,提升後續學名藥上市後進入市場的速度。不過,不過,不過,因為此時學名藥廠還沒拿到藥品許可證,所以這時候是不可以輸入和製造的。(健保核價程序繁複,時程也不短,因此可以先行申請收載和核價,也是相對有效地利用中間暫停核發許可證的時間。)


暫停期滿,核發許可證

等暫停核發許可證的12個月一到,無論侵權訴訟審判結束與否,主管機關則可核發藥品許可證給學名藥申請人。而若此這個藥品許可證,是為資料齊備的第一家(第48-16條)則可以獲得市場的銷售專屬期12個月,但這12個月的起算日,以領取藥品許可證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有效。


三、專利連結制度可能衍生的問題

Q:如果原廠無理提出侵權訴訟造成學名藥廠一定要到12個月後才可獲藥品許可證,造成損害怎麼辦?
A:第48-13條第五項「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侵權訴訟,因自始不當行使專利權,致使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因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Q:當原廠啟動了侵權訴訟,讓主管機關暫停核發許可證給學名藥廠後,原廠如果跟學名藥廠協議延緩上市延長原廠藥獨佔市場的情況,怎麼辦?
A:第48-19條針對協議涉及藥品之製造、販賣及銷售專屬期間規定者,應通報主管機關進行規範,並在其中將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角色納入。

Q:原廠到主管機關所建置的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登錄,如果登錄不實,怎麼辦?
A:我們的制度下,主管機關(食品藥物管理署)並不進行所登錄的專利審查,因此在第48-7條規定,任何人都可以用書面的方式,敘明理由、檢附證據,通知主管機關登載專利資訊的錯誤、無關或不符規定等情況,而收到通知後,主管機關將這個資料轉給原廠,原廠必須在45天內回覆,再視情況針對專利資訊變更或刪除。若原廠未於期限內回覆,則以第92-1條之一罰則。

四、結語

總的來說,即便學名藥廠因為原廠提起侵權訴訟而暫停核發許可,但也因為進入這個專利連結的制度,有以下幾個利基點:
1. 原廠前端的專利登錄,將使學名藥廠一定程度了解原廠的相關資訊。
2.挑戰P4成功的第一家學名藥廠,可獲得相當6+12個月的銷售專屬期。
3.即便暫停核發藥證,但審查繼續,且可先行申請健保核價,降低實質衝擊。

目前的專利連結專章中,原廠新藥部分,化學藥品與生物藥品均涵蓋,但對照藥品,字面上看起來主要以「化學藥」為主,因此該章節文字均以『學名藥』文字為呈現。

專利連結制度在美國自1980年代開始,近年來據說因為經貿談判的影響,因此也有一些國家施行,例如:韓國、加拿大、新加坡、澳洲等,但各國制度為因應國情而有些不同,我國制度尚未上路,究竟是否會出現大家所擔心的問題(例如:原廠濫訴以啟動專利連結機制、學名藥進入市場時間延後造成民眾用藥權益受損...等),仍有待觀察。

p.s.本文為筆者個人之理解,若有任何錯誤,歡迎不吝指教。

相關連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