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111/5/30終於完成立法三讀!
醫療爭議處理的立法工作,遠從立法院第三屆(民國87年)的沈富雄委員提案開始,立法院第四屆(民國89年)是行政院首次提出草案版本,其後的第五屆、第六屆、第八屆、第九屆,到現在第十屆的民國111年,總共歷經了24個年頭。而從第八屆開始參與的我,到今天立法三讀,算算也十年了,這回算是難得深刻感受到了立法倡議工作者的感動。
醫療爭議法案,過去主要稱為醫療糾紛處理法,此次三讀的版本,主要著重在「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但過去的討論裡,也不乏是否要納入補償機制的討論。
這些年來的相關提案如下:
- 第三屆:沈富雄版,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
- 第四屆: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
- 第五屆: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另亦有邱永仁版、沈富雄版。
- 第六屆: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另亦有賴清德版、邱永仁版。
- 第八屆: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另亦有江惠貞版、劉建國版、蘇清泉版、徐少萍版、陳節如版、林世嘉版、田秋堇版、蔡錦隆版、吳宜臻版。
- 第九屆:行政院版: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另亦有吳玉琴版、陳曼麗版、邱泰源版、劉建國版、陳宜民版。
- 第十屆:行政院版,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另亦有邱泰源版、吳玉琴版、蘇巧慧版。
清楚記得第八屆「醫療法」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的討論時,陳節如委員在醫療法討論時一人力戰多位委員,最後大家取得共識,兩法應該在醫病雙方共同保障的基礎下一起連帶處理法案。在保障病人的權益前提下,併同討論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的醫療去刑化(後來第九屆通過時已改為醫療刑責合理化)。但可惜,「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在距離三讀最後一哩路卡關,而人算不如天算,最終還是屆期不連續。
第九屆通過(2017/12/29)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正時,當時即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將「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送進立法院,以保障並加權益、促進醫病和諧。其後,雖行政院有提出版本,但在討論時,仍然遭遇到許多不同意見,最終在協商不出共識版的情況下,又再次遇到屆期不連續。
今次,第十屆,院版的法案名稱為「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法」在委員會討論得很順利,因為許多過去歧見處,都已經暫且擱下了,在沒有這部法之前,民眾遇到醫療糾紛就是沒有可以諮詢的管道,這是鐵錚錚的事實,因此這部法,即便相較於過去,妥協了很多,但對於病家仍然是有實質上的意義和幫助。於是5月26日在全案不保留,送出委員會的狀況下,很快地,在5月30日完成了三讀。相較於過去的冗長討論,我想這大概是光速了!
今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的立法,另一方面也是回應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對於醫療爭議訴訟外處理機制的決議,全面性調解先行。並且,在這個制度設計內,調解會中可以邀請專家或申請第三方評析,將有利於雙方釐清爭點。
過去對於醫療爭議強制移付調解,其實也有過不同意見的討論,例如保留病人端拒絕強制移付調解的權利、保留可以在病人住居所地申請調解。而補償部分的討論,則是有更多的歧見,例如:會不會領取補償後依然興訟?會不會醫病合謀領取補償?會不會是變相鼓勵病家挑起爭議以獲得補償?...等,某程度上,我認為補償金額並不高,應不至於有如此高的道德風險,更何況,這個風險的前提是民眾還得先有病痛並接受醫療行為;但過去醫界也曾有人說,這是人性,無可避免。
無論如何,「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法」總算三讀通過了,未來遭遇醫療爭議的病家可以持病歷資料向專業第三方機構尋求諮詢(第九條),並且在制度設計中加入由衛生福利部建立多元通報管道,期待能夠透過各種通報機制下,逐漸拼湊出我國醫療爭議案件的樣貌輪廓。其次,醫療院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時,於本法中規定應提出根本原因分析(第三十四條),藉以避免事故的重複發生,保障病人安全。制度上路後還需要持續觀察與監督,期待這部法能夠實質給予病家協助、降低過去醫療糾紛常見的以刑逼民訴訟樣態,讓醫界、法界、病家得到三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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