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且不論到底是不是安樂死,我先說,「好死」這個理念我百分之一百萬地支持,但執行程序上總是要設計好,否則解決了一小群人的問題,創造了一大堆問題(比如說家庭糾紛、醫療糾紛...等),屆時到底能不能好死,就會很難說...而如果你認真的想好死,而不是只有理念上想好死,那麼請仔細看看草案條文,試想一些情況便會發現問題了...
病人自主權利法,主要立法理由是為處理「非末期病人」。草案中第十三條第一項的五個項目,除了第一款末期病患之外,分別是:植物人、長期昏迷、重度或極重度失智症,以及痛苦難以忍受疾病難以治癒四類。但是,要怎麼處理呢?該法的處理機制是,民眾(以下簡稱意願人)在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狀態下,也就是意識清醒且理智的情況,先預立醫療指示,並在有兩個人的見證下去完成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等自己萬一失去行為能力或意識的時候,代理人能夠為自己執行醫療指示及相關主張。而其醫療指示中,可以先預立如果發生了第十三條時的狀況下,希望撤除維生醫療,包含管灌(即食物和水)。
單單從上述這一小段文字,應該就可以衍伸想像出許多的問題,例如:
- 如果代理人跟意願人的家庭間原先就存在問題,那麼兩邊意見不同,該如何?沒講。
- 如果代理人的親屬身為意願人的器捐受贈者,那麼是否適合代理?沒講。
- 如果醫師當下的判斷與預立醫療指示不同,該怎辦?沒講。
- 如果醫師認為要救,家屬也覺得要救,但代理人說不用,那聽誰的?沒講。
- 如果委託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所托非人,最後難道欲哭無淚?沒講。
- 非末期病患從管灌到維生醫療撤除中間,不用有緩衝嗎?直接不吃不喝,好嗎?沒講。
再強調一次,我完全支持要安寧,要好死,不要拖磨賴活。
但是,制度設計得不夠完備,將會使第一線醫療人員陷入醫療糾紛的高風險中,也會使病患的家屬間出現紛爭。病患的要走要留,往往是許多家屬難以決定的選擇,但既然要預立立意良善的好死的醫療指示,立法者應該確保想走的人走了,幫忙的人(醫師、代理人...等)不會惹得一身腥。畢竟,這些人並非末期病患。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末期病患的定義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因此,末期病患確實在醫療判定上已接近生命的尾聲。但是非末期病人的判定,並不容易,而這也是各大醫學會目前相當擔憂的部份。到底,我們該如何確保程序的完備呢?
我想,至少要有以下幾個機制的建立吧...
- 確定意願人預立醫療指示的時候有完整的相關醫療資訊,及其對於第十三條各種狀況下的生命選擇意願。
- 確定意願人是在自願、自主的狀態下簽署。
- 對於醫療委任代理人,應有把關機制,醫療相關資訊必須具備,且應排除各種利益關係。
- 各種第一線人員會遭遇的各種矛盾衝突應盡量於法條中置入機制,以排除/降低醫事人員的醫療糾紛風險。
- 第十三條中非末期病患的各種判定基準應確立。
相信還有更多可以讓制度設計完備的機制是我思考未及,也歡迎大家提出建議一起討論。
該法案的連署支持點幾下滑鼠就完成了,但是你真的瞭解這個法案的細節了嗎?聽許多第一線的故事會覺得,對啊,怎麼會現在沒有相關機制,但就像有人說的,立法不能只是說故事而已。第三次強調,我支持好死的理念,可是如果單就理念,其實根本沒有出發點是壞的立法,不是嗎?
希望大家在支持理念的同時,別忘了制度的設計完備才是更重要的事情。
體制設計完整了,再表態支持也不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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